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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4-01-19 15:16 返回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国家水网、补好灾害预警监测短板等决策部署,落实《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建立与防汛调度和山东现代水网相匹配的现代化水文站网,保障水利工程安全高效运行,推动新阶段山东水利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就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聚焦保障水利工程安全高效运行、完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和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综合治理能力、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加快完善水利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构建现代化水文站网,持续提升水文服务支撑能力。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围绕流域防洪、现代水网、河湖生态保护治理、数字孪生水利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建、改(扩)建、加固的水利工程要因地制宜建设配套水文设施;对已建、在建的水利工程要根据需要逐步完善配套水文设施,确保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应建尽建、应建快建、应建优建。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需求牵引、应用至上。以保障水利工程安全高效运行、完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提高流域区域防灾减灾能力和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综合治理能力等需求为牵引,统筹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确保务实管用。

(二)坚持因地制宜、***实用。在充分挖掘利用现有水文站网功能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规模的水利工程特点及任务需求,因地制宜确定配套水文设施建设内容,大力推进现代技术和新型实用、安全可靠设备应用。配套水文设施应优先选用自动监测、在线传输等***现代设施设备,确保监测精度,实现水文数据采集、传输、处理现代化。

(三)坚持合理布局、一体推进。配套水文设施应与现有水文站网相衔接,确有需要、避免重复,新配套建设的水文设施监测内容不得与现有水文测站重复。水利工程需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水文设施与主体工程一体设计、同步实施,确保配套水文设施工程质量和正常运行。

(四)坚持统一管理、创新模式。除水文机构所属水文设施外,配套建设的水文设施原则上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水文监测信息应实时发送至相关水文机构,并接受水文机构的业务指导。鼓励探索运行管理的创新模式,引入专业化机构具体承担水文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提高运维管理水平和效能。

三、建设内容及要求

水利工程配套建设的水文设施,主要包括监测雨量、水位、流量、泥沙、地下水、水质、蒸发、墒情、水温、水生态等水文要素的设施设备和水文测报系统。

水库、河道治理(含堤防)、蓄滞洪区、山洪灾害防治、引调水、地下水源、堰闸(坝)、水生态治理修复等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内容和技术要求应遵照水利部《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技术指南》(见附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智慧水利、数字孪生流域建设等项目涉及水文设施建设的,应同步改造升级现有水文设施和水文测报系统,实现与水文机构水情工情信息共享。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设计

有关单位或项目法人在组织编制新建、改(扩)建、加固等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技术文件时,需配套建设水文设施的,应将水文设施纳入工程总体布局同规划、同设计、同建设、同验收。已建和在建水利工程按要求增设配套水文设施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配套水文设施设计文件,履行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程序。

1.技术要求。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主要设计内容应包括测验河段设施及设备、业务用房及附属设施、应急测验及测绘设备、水文测报及预报预警系统等。相关设计应当符合《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T 2762022)、《水文监测数据通信规约》(SL 6512014)等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技术文件要求。配套建设的水文设施,应按照“一站多发”等有关技术要求,将实时水文监测数据同步发送至当地水文机构并满足数据接收要求。新配套建设的水文设施建设地点和监测内容不得与现有水文测站重复。

2.设计要求。有关单位或项目法人在组织编制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技术文件时,其设计方案或建设方案中应包含配套水文设施建设内容,并在提交审查申请前书面征求项目所在地水文机构意见,将征求意见情况在技术文件中予以说明。对于确需配套建设水文设施的,应按规定履行水文测站设立、调整程序。对于可能影响现有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应当对影响情况进行分析评价,按照《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行政许可中有关水文监测环境影响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鲁水许函字〔202211号)执行。

3.审查要求。县级以上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组织审查水利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等技术文件时,应审查是否根据需要设计、建设配套水文设施以及水文设施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等,并视情邀请相关水文机构派员参与审查。

(二)规范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

水利工程需要配套建设水文设施的,水文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加强与水文机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水文机构技术指导作用。

1.资金来源及组织实施。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涉及水文机构所属水文测报系统、水文测站建设改造的,由项目法人负责落实建设资金,相关水文机构组织实施。重点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投资计划下达至省水文机构并落实省级资金的,由省水文机构组织实施。其他配套水文设施,由项目法人负责落实建设资金并组织实施。配套水文设施应按照水文设施工程有关规范实施,确保施工质量与安全。

2.项目验收。配套水文设施具备验收条件时,应按照水利工程验收规定及《水文设施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水文〔2022135号)规定,由项目法人或相关水文机构单独组织验收后,统一纳入水利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时邀请相关水文机构派员参加。配套水文设施验收的成果,应及时报相关水文机构备案。配套建设水文设施监测数据不能发送至相关水文机构并满足数据接收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

(三)保障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良性运行

各有关单位要保障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良性运行。

1.运维主体。除水文机构所属水文设施外,水利工程配套建设的水文设施,原则上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有关单位要足额落实运维经费,确保配套水文设施正常运行,并接受水文机构的业务指导。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以通过委托运行等方式,引入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化机构具体承担配套水文设施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2.运维要求。配套水文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工作要求,定期做好水文仪器设备维修检定,及时做好水文监测、信息报送、资料整编等工作,并对监测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错报、漏报、缓报、瞒报及伪造水文监测信息。配套水文设施取得的水文资料,应按照《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1号)和有关规定规范要求,无偿向水文机构汇交。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加快构建雨水情监测“三道防线”,有效支撑和保障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工作等部署要求,将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作为构建现代化水利基础设施体系的重要任务进行研究部署,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行政审批等部门沟通对接,根据水利工程运行、流域区域防洪、水资源管理等工作需要,将配套水文设施纳入建设任务并落实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确保配套水文设施应建尽建、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运行和及时发挥作用。

(二)严格标准执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水文设施规划建设技术标准及有关要求开展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强化现代水文技术装备应用,着力提升水文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要严格执行水文各要素监测技术规范,确保水文监测数据准确、及时、***。

(三)加强监督指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需要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督促落实建设资金,保障水文设施运行维护经费。各级水文机构要履行好业务指导职责,将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统一纳入流域和区域水文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将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的技术管理人员纳入水文系统业务培训范围,指导督促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完善配套水文设施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配套水文设施规范管理和良性长效运行。


附件: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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