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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非农业取用水量核定工作办法》的解读(转载文)
2020-05-11 08:31 返回

一、起草背景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7年1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明确我省成为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9个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之一。同年12月,省政府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开展。

省财政厅、原省地方税务局、省水利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了“水利核定、纳税申报、税务征收、联合监管、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明确了水利部门进行取用水户纳税水量核定的职能。为规范非农业取用水量核定工作,扎实推进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我厅会同省财政厅、原省地方税务局、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印发《山东省非农业取用水量核定工作办法(试行)》,明确了核定范围、核定权限、核定方法等内容。试行以来,省、市、县均能通过水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每一户取水情况,对取用水户取水行为监管力度明显加大。为进一步顺利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强化水资源监管能力,起草《山东省非农业取用水量核定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法律法规依据充分、可行,也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7〕42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山东省非农业取用水量核定工作办法(试行)》实施情况,在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各市水利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及厅直属有关单位的基础上,经修改完善形成。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14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主要制度和措施:

(一)取用水量核定权限。规定取用水户取水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用水量的核定工作。具体核定权限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定。

(二)取用水量核定方式。《办法》规定,取用水户应当在纳税期期满后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山东省水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取用水量;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水量核定后,通过山东省水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向取用水户核发《山东省水资源税取用水量核定书》。

(三)监督检查制度。《办法》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取用水户的取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联合税务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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